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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舜耕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关某某来到田家庵区****酒店****棋牌室,将自己装钱的包放在棋牌室吧台下面的柜子里后到室内打牌。4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趁徐某某离开,自己一人独自看守吧台时,将关某某包内一整扎人民币(10000元整)抽出20张(2000元)藏在身上。5时许,关某某取包后发现包内现金被盗,遂找邓某某、徐某某质问,邓某某承认偷钱并当场把钱归还关某某。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邓某某盗窃金额刚达到立案标准,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还盗窃金额,系初犯,并且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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