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81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3********,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中心医院住院部一楼照顾母亲住院时,在走廊上发现8号病床上有现金放在塑料袋中,遂趁该病房无人之际,将病人赵某甲放在塑料袋内的1300元现金盗走。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洛碛镇中心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涉案的1300元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还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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