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7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偷配了其岳父江某甲位于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家中一楼卧室木箱的钥匙,后邓某某趁家中无人时用配好的钥匙盗窃了江某甲存放在自家一楼卧室木箱子里的两张银行卡(户主江某甲,卡号62152810********;户主代某某,卡号62166132000********)、一个银行存折(户名周某某,账号6065330302********)、现金7000元。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20年5月1日、5月10日、5月16日和5月19日前往银行分别盗取了代某某卡银行卡内的2800元、8000元、100元、100元;于2020年5月14日和5月18日盗取了江某甲银行卡内的6000元、600元;于2020年5月20日、5月22日、5月26日和6月3日盗取了周某某存折内的4000元、5000元、4000元、400元。邓某某总计盗窃的金额共38000元,盗窃所得被邓某某自己挥霍花销。
另查明,2020年7月23日,邓某某母亲赔偿2000元给被害人江某甲,同日邓某某保证每月赔偿江某甲4000元,直到还完为止,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获得了被害人江某甲等人的谅解。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新盛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保证书、收条、谅解书、银行卡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甲、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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