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嘉善县**小区**号**室(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嘉善县**街道**农商城**幢**单元楼梯口空地处听到手机响声后,发现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电动车车兜处的绿色苹果手机1部,遂趁机将该手机窃走,价值人民币4323.08元。
案发后,手机已由被害人向被不起诉人追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