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号码4325031992********,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监事,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诉人邓某某为湖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上监事,湖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不负责实际管理工作,只在公司干些杂活,在传销活动中不是核心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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