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县**镇**街**号**号,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左双全,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9日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7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8日、2018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在**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邓某某从未向公司其他股东告知过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并且在公司设有对公账户的情况下,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将私人账户作为公司资金流转账户使用。公司股东总计投资该校区共计650000元,从公司账目中发现开办花销为545745.13元,剩余的100000余元被邓某某据为己有。2016年2月邓某某向股东谎称拿130000元用于分红,其中65000元用于股东分红,剩余的65000元用于教师分红,而实际上教师并没有分到该65000元的红利,而是被邓某某据为己有。邓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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