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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无,男性,19******日出生,现年**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村委会****。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8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康**在华坪县中心镇“****”KTV与邓**发生纠纷、打架。2020年1月12日晚,康**连续多次打电话向赵**索要邓**的电话号码,与赵**一起在华坪县**镇**苑谷**出租房内饮酒的谷**抢过赵**的电话与康**通话并发生争吵,谷**、邓**在电话中挑衅康**,双方约定在**镇**苑***酒吧门口见面打架。之后谷**邀约一同在其出租房内饮酒的邓**、赵**、王**、张**至**镇**苑广场旁***酒吧门口准备殴打康**。赵**、邓**、王**、张**积极响应并与谷**前往鑫华苑广场。康**到达**镇后于2020年01月12日21时52分在**信用社旁**超市内以15元价格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赴约。康**到达后与谷**发生争吵并互相出言挑衅对方,谷**多次朝康**身上吐唾沫。康**和谷**相互推搡对方,随后谷**、赵**、邓**对康**实施殴打并将康**打倒在地。康**倒地后谷**、赵**、邓**仍继续对康**拳打脚踢。康**起身后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向谷**捅了一刀后被赵**按在地上制服。谷**经送华坪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对谷**的死因进行鉴定,谷**的死因系右上臂、左髂崎处、左大腿锐器创致肌肉、血管断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华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邓华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华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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