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区****颂**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光发、温名洋,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7月26日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11月11日、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位于南昌市**区**路的****汇担任护场人员,期间,因为****英汇营销经理转场至位于南昌市**区**路**KTV,致**座营业额大幅下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遂怀恨在心,2013年6月17日晚22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纠集四名社会闲散人员(姓名均不详,现在逃)先行来到**KTV大厅内,大声叫嚣滋扰,扬言老板不出来就不离开,这时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及十几名保安到达现场,与王某某交涉未果,杜某某、刘某某指挥保安将王某某等人推出KTV,并让保安取来棒球棍。王某某见杜某某一方持棒球棍立即召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箱子”、“老虎” (身份信息均不详,在逃)等人持刀赶到**KTV,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进入**KTV后持刀对杜某某及保安进行追砍,造成杜某某右前臂、左肩部受伤,另一名保安徐胡某某右臂受伤。杜某某使用棒球棍将胡某某打倒在地,在场保安持棒球棍将王某某一方大部分打跑,王某某被保安控制,失去反抗能力,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胡辉使用棒球棍继续对王某某进行击打,致使王某某左腿骨折。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身为**KTV管理人员,对现场斗殴不予制止并未报警,默许纵容保安参与斗殴。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受刘某某邀约前往**KTV欲参与斗殴,赶到现场后发现认识王某某一方的胡某某,故未实施斗殴行为。事后邓某某积极前往派出所处理此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证人证言之间及与邓某某的供述之间均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要证实邓某某分管保安工作及在平时的工作中对保安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参与了商议、现场指挥或纵容保安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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