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绰号大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2001********,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昌明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莫某某、罗某甲因要罗某乙长期出台卖淫不遂而与罗某乙产生矛盾。2020年7月31日凌晨,罗某乙的男朋友郭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莫某某、罗某甲到**KTV处商量处理莫、罗要罗某乙卖淫之事。罗某甲、莫某某到**KTV处后提出与罗某乙单挑,郭某某提出不能单挑要打就打群架。于是双方各自邀约人员到**KTV楼下聚集。凌晨4时许,受莫某某邀约的罗某丙(另案处理)邀约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到场;罗某乙的好友罗某丁(另案处理)邀约了王某某(另案处理),王又邀约了徐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双方人员到**KTV楼下后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多人参与的打斗。其中,罗某丙用砍刀砍伤王某某手臂,莫某某担心事态扩大从罗某丙手上把砍刀拿下,徐某某又从莫某某手中将砍刀抢走,罗某丙见状乘坐出租车逃离,徐某某追上去用砍刀砍中出租车后挡风玻璃。接着徐某某与罗某戊骑车追赶上邓某某,并对邓实施殴打。经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罗某丙的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斗殴中作用不大;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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