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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聚众斗殴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小区**栋**单元**室,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因赵某某(另案处理)、余某甲(另案处理)在兰某某、余某乙(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博堂子闹事双方发生矛盾,当晚兰某某、余某乙电话邀约赵某某、余某甲到洪雅县世纪皇庭外打架,赵某某、余某甲未赴约,次日兰某某、余某乙又多次电话邀约赵某某、余某甲到洪雅县马河山大石坝打架,期间兰某某邀约付某某(另案处理)、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付某某邀约傅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余某甲同赵某某商议后,由余某甲带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前去马河山大石坝和兰某某、余某乙打架,期间赵某某邀约牟某某(另案处理)、秦某某(另案处理)并安排去打架的车辆等,余某甲等人到马河山三岔路口处见兰某某、余某乙一方少许人员便下车持械上前欲殴打兰某某、余某乙等人,兰某某、余某乙一方人员甩石头殴打余某甲一方人员,余某甲一方人员甩石头还击,因实力悬殊,余某甲等人被迫逃离现场,兰某某、余某乙、付某某等人持械追打余某甲等人未果,后将余某甲一方的两辆车砸坏,被砸坏的车辆维修金额分别为2440元和8250元,后经鉴定市场修复价格分别为660元和3610元。

本院认为,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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