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为列支经营成本,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安排顾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以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向**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发票代码:044031800104,发票号码:18151363、18151364、18578784、18578785、18346388,价税合计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完税证明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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