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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区**巷**座**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同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对邓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伟生,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6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8日和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11月28日和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张某某、陈某某(另行处理)在共同经营佛山市**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且未取得挂靠关系的情况下,以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与客户广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三家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后邓某某等三人在明知**公司与**公司等三家客户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按照票面金额7%左右的比例向**公司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公司为**公司等三家客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1张,虚开税额307870.04元。其中,邓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负责向**公司提供开票资料和利用私人账户向**公司支付开票费。案发后,上述虚开税款已经补缴。 2019年3月28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街**号**公司办公室抓获邓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请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依法处理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物品。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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