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54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浙江**鞋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已不起诉)成立于2003年**月**日,属有限责任公司,系一般纳税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浙江**鞋业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

2018年至2019年间,浙江**鞋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将公司的鞋子出售给他人(个体户)后,被要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温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同时由温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将货款加上7%的税点支付给浙江**鞋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予以答应,遂在与温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代表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为温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九份,价税合计990000元,税额合计:136551.70元。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6月17日代表浙江**鞋业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6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退出全额非法所得,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