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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行贿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67********,汉族,中专文化,湖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买际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长沙市雨花区*****房,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宁乡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19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宁乡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现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1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担任湖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在长沙市天心区一块约20亩地受让、变性、权属变更、招拍挂程序、土地出让金、税费缴纳等用地手续办理过程中,为湖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获利1181.66万元,为了感谢曾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给与的关照,分多次一共送给曾某某105.2万元、曾某某150万元,以上共计255.2万元。

本院认为,邓某某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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