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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四川省江油市******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江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江油市纪念碑红绿灯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川B7****出租车发生碰撞,并造成邓某某左侧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9年5月28日下午,因感觉伤势严重,邓某某即到江油市九O三医院入院医治。入院时邓某某为达到报销医保的目的,隐瞒其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真相,向医院谎称自己的伤情为在家洗衣服时不慎滑倒所致。2019年6月6日,邓某某按医保报销方式办理出院,由江油市医保局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邓某某医疗费用6476.42元。2019年11月28日江油市医保局发现后向江油市公安局报案, 2019年12月17日,邓某某全额退回了报销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邓某某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回所骗取的医保基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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