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三部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2000********,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户籍在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通过闲鱼软件发布虚假的出售AirJordan倒钩鞋的信息,骗取被害人曹某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3000元后拉黑被害人曹某某的微信。
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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