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3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号**单元**号。2016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该分局决定,于2016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某,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0月9日至11月9日、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9月25日至10月9日、自2017年12月10日至12月25日、自2018年2月26日至3月12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于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间,伙同朱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桥、北京市海淀区马甸桥南路2号院**宾馆等地点,以为被害人钱某某申购中石油油品为名,诈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700余万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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