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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3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以虚构乘客及行车轨迹的方式诈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5203.84元。2020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赔偿**科技有限公司5203.84元,**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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