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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90********,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津县**镇***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9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王某某合伙做口罩生意,其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广告并收取客户口罩款,扣除其利润后将口罩款支付给王某某由王某某向他人购买口罩。2020年1月31日,邹某某以900元向邓某某购买了50个口罩,并收到口罩。同年2月1日、2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收到被害人邹某某支付的10900元购买口罩4300个。其向王某某支付了购买5000个口罩的货款7500元,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商家不能及时发货给王某某,导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能及时向邹某某提供口罩,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也未如期退款给邹某某,还将邹某某微信删除好友及电话拉黑,2月6日,邓某某将其身份证照片通过彩信发给邹某某表示以后退款。2月7日,邹某某报案称被邓某某诈骗。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已将口罩货款10900元退给邹某某。

本院认为,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客观行为上判断,其无非法占有邹某某口罩款10900元的犯罪故意,未交付口罩和退还货款的行为是民事上的不履行民事义务行为,不是诈骗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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