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桐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6日,被害人何某某被“陈某某”(身份信息不明)以“财神国际”充值为由分三次骗取人民币共计94000元,该三笔款项后经多次转账分流,共计有人民币17434元于10月7日凌晨0点42分许转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账号为62305800001********的平安银行卡内,当日凌晨0点49分许,上述款项通过财付通提现后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桐庐县公安局认定转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账户内的17434元人民币系被害人何某某被骗资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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