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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61994********,苗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居委会**水电站****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立德,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自2020年6月19日至7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邓某某经朋友杨某某介绍认识了“阿*”(身份未明),“阿*”就叫邓某某找人办理手机卡,每张给予好处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00元。邓某某找李某某帮忙办理手机卡,每张卡给好处费150元,李某某找陈某某(未满16周岁)帮忙办理手机卡,每张给予好处费120元。陈某某随即找到周某某、何某某、王某甲、向某某和王某乙等人以开通微信、搞网络赌博为由要求帮忙办理手机卡,周某某、何某某、王某甲、向某某和王某乙等人先后帮忙办理了共计48张手机卡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48张手机卡交给李某某(其中含周某某1870892****和何某某1821798****的手机号码 ),共获利5760元。李某某拿到手机卡后陆续贩卖给邓某某,共获利1440元;邓某某拿到李某某提供的手机卡后贩卖给“阿*”,共获利2400元。

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一名男子(身份未明)使用邓某某、李某某提供的周某某手机号码1870892****拨打被害人任某某电话,谎称是保亭县**酒吧总经理郑某某,双方约定第二天到该男子办公室见谈。2019年11月28日8时许,该男子使用邓某某、李某某提供的何某某手机号码1821798****拨打任某某电话谎称是郑某某,并以借款为由骗取了任某某2万元,任某某发现被骗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本案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黄德友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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