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15日一次延期、2019年12月19日二次延期、2020年3月2日三次延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8日一次退补,同年11月18日一次重报;2020年1月2日二次退补,同年2月3日二次重报)。
宜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成立,法人代表为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000344802672W,经营范围是二手汽车、汽车、汽车配件、二类底盘销售、汽车租赁等,注册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88号,2017年7月3日变更法人代表为唐某某,股东为王某某、唐某某、罗某某,该公司于2018年3月7日注销。杜哥贸易有限公司的原始股有三股,一股是杨劲(王某某、唐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在该股名下),另外一股是李某甲、李某乙,另外一股是梅某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经营没多久就退股了),最开始三股原始股各投资5万元。目前杜哥汽贸以杨劲和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罗某某为主。股东每人交1万元给王某某作为股金,后来一般是谁联系的放贷业务就自愿组合、自愿出资,赚取得利润由组合人按照股金分配。公司每个月按照股份大小摊派费用开支,最开始是分成三份,每个大股负责一份,大股东底下有多少股东就再平均分配,后梅某某退出之后就变成了两个大股摊派开支,大股底下的小股东依然是平均摊派,公司费用开支每个月算出来后在微信群中公布。由唐某某负责公司的财务报税工作及日常管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和李某丙郑某某在公司轮流坐班。杜哥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为二手车抵押贷款、放贷,与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不符。
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通过杜哥贸易有限公司,以自由组合,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方式放贷。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该团伙以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在借条不注明借款月利率、借款后扣除头息再给借款人、借条或借款合同只有1份、借条到期重新写借条垒高债务,借新还旧,用后面的借款来偿还前面的本金和利息,原借条不归还给被害人;同时签订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在不动产中心备案,在借款人无法归还本金和高额利息的情况下,该团伙通过电话、微信、上门催收、找借款人亲属催收、贴大字报、尾随借款人、在借款人住宅大门刻字等方式催收,迫使借款人借新还旧。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团伙成员介绍该团伙中的另一成员借款给被害人,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借新还旧垒高债务,同时还利息时借甲还乙、借乙还丙,并非还给名义上的借款人。
2017年11月1日,因王某某一直要被害人曹某某还款平账,曹某某没钱,王某某就将李某甲介绍给被害人曹某某认识,被害人曹某某向李某甲借款20万,由李某甲、唐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及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李某丙郑某某、姚某某等人共同出资组合而成;由李某甲分3次转账给被害人曹某某。被害人曹某某将1.6万元砍头息转账给罗某某,同时将被害人曹某某与黄某某(曹某某的丈夫)位于湘南苑二期教工住宅14栋302房做了房屋租赁备案给李某甲,租赁期限为20年,月租金833元。
被害人曹某某在借得款项后,2017年11月1日将1.6万砍头息转给罗某某,还给王某某5500元,还给李某丙16300元,还给吴某某3300元,还给欧某某20250元,还给肖某某1万元,2017年11月2日还给其他小贷公司2030元,2017年11月4日还给唐某某5万,2017年11月8日还给王某某2000元,2017年11月10日还给王某某5万元,还给肖某某1万元,2017年11月11日还给吴某某1万元,剩余的钱用于还朋友的钱。
在被害人曹某某无法支付利息时,杜哥贸易有限公司团伙成员开始采用各种软暴力进行催债。2018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湘南学院贴大字报逼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章县公安局认定邓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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