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湖南省常宁市人,耒阳市**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项目销售中心原银行按揭员,户籍所在地常宁市**镇**村**村**组**号,现住耒阳市**街**附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耒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耒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为银行按揭专员,专门办理商品房购房客户的银行贷款手续。2018年9月份,客户李某某、胡某某夫妇在办理按揭贷款购房手续中,认识了邓某某,并加了微信好友。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李某某微信聊天中提到房贷利率己下浮10%,也就是说李某某当时的按揭贷款执行利率为5.88%,现在执行利率是4.5%。邓某某谎称自己与银行关系很好,可以帮李某某调低利率,要李某某拿一万元好处费。因李某某的按揭贷款都是邓某某办理的,以为邓某某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信邓某某能办到。2019年3月14日,李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一万元给邓某某,邓某某收到李某某的一万元钱后,即以各种理由推托,一直未办理调息之事。直至当年6月份,李某某才知道邓某某不是银行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办到调息之事。李某某便要邓某某退还一万元,邓某某口头答应退回,但仍一拖再拖,拒不退还。2020年6月15日,邓某某被耒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辞退,李某某一直追问邓某某还钱,邓某某就是不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已退还13000元给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耒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是否可以下调利率及收到1万元好处费后为下调利率实施了哪些具体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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