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12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社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江,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8月1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于2019年6月17日、8月26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7月18日、9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欠赌债无力偿还,于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虚构从厂家进购高露洁牙膏到长沙市各超市销售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欧某某的信任,然后以投资该项目可以每月获利固定收益诱使被害人欧某某“投资”,采取按承诺小额付利的方式,一步步骗取被害人的资金,最后骗取被害人共计6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以返利的方式返还被害人5万多元,诈骗所得被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用于赌博与还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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