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200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3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林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在闲鱼网络平台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过程中,以2008款、2009款、2010款冒充2017款、2018 款、2019款MacBook系列电脑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22.1545万元人民币。其中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负责招揽客户并销售部分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快递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
4.搜查、侦查实验笔录;
5. 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 连价认定【2020】5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数据检验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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