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乐至县**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站附近停车场内。2020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谎称濛阳镇雨润市场4号门伏龙停车场(凤凰大道伏龙夜市停车场)要出让货车的“打黄油”项目,以收取承包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2000元。同年3月4日,被害人黄某某发现被骗向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索要钱款,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退还其人民币3700元。同年3月5日,被害人黄某某报警。同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同年5月29日、9月8日先后退还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7000元、1300元,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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