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号**楼。因犯诈骗罪,于1988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1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窝赃罪,于1995年3月1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辩护律师王志明,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王太林,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8日)。
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4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与同案人戚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相互纠合,利用在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开设的“**有限公司”空壳公司,认识被害人林某某,谎称该公司已承接安装从化区“热水花园项目”5G通信、信号器项目工程,要让给一部分工程被害人承接,从而取得被害人信任,然后以交付商务订金为由, 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OPPO R9手机一部,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依法返还给被不起诉人邓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