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县**镇**大道**小区**幢**单元**室,现住云南省瑞丽市**镇**栋**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2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安徽省五河县向海洋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得郭某某的奔驰苏AN2****小轿车,在超过租赁合同期后未将车辆归还,将汽车开至珠海市使用,并于4月初向朋友熊某某称想将该车抵押。经熊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介绍,2015年4月17日,康某某(己被判刑)在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授意下,冒充车主郭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陆羽茶庄与被害人王某某商谈抵押奔驰苏AN2****小轿车事宜。经双方谈判,王某某同意康某某以奔驰苏AN2****小轿车作为抵押向康某某放贷人民币十万元。双方谈妥后,康某某冒充郭某某的身份写下了借条交给王某某,又将该奔驰苏AN2****小轿车连同行驶证、车钥匙以及一张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同交给王某某抵押。王某某收到借条及抵押品后,即时通过手机转帐人民币九万二千元(扣除利息八千元)到康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帐号上。2015年4月26日,车主郭某某通过GPS定位查找,到珠海市香洲区**住宅小区将王某某放置在该小区的奔驰苏AN2****小轿车取走。2015年4月28日,王某某发现车辆丢失后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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