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80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永兴县**中心小学职员,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地永兴县**房**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底张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邓某某以交房租、医药费、生活费、差旅费、房租费等各种理由先后向张某某借款60万元左右。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邓某某又以帮张某某刷其信用卡为由,将张某某信用卡内五万元钱刷走。2019年8月7日至22日,邓某某以自己申请贷款还钱给张某某需要手续费为由,再次骗走张某某36万元钱。经核实,张某某被诈骗11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永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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