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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16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6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22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底至2018年1月8日,赵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在微信聊天软件中以能在“**国际”平台轻松赚钱的虚假消息为诱饵哄骗多人进入该诈骗团伙自行设置“**国际”虚假平台进行交易,诈骗多人的钱财。

诈骗模式为:业务员先诱使被害人投入少量资金,并让其获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然后再修改后台数据让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亏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邓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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