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147号
被不起诉人邓文锋,女性,1971年7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10729002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12号物资局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兴进,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文锋涉嫌诈骗罪移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5日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2日收到本案。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开始,杨志松为了赚取非法利润,以湛江市友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成立,杨志松与妻子陈慧伶合股,以妻子陈慧伶为法定代表人,下称“友禾公司”)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汇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汇通信公司在湛江地区代理“售后回租”(客户将自己的车出卖给公司,再向公司租回使用)业务并作为该业务的保证人。友禾公司与汇通公司约定,汇通公司按友禾公司为其代理业务的融资总额的10%返点给友禾公司作为合作报酬,如果客户不依照合同履约,友禾公司须向汇通公司为客户代还债务,同时该债权转给友禾公司处理。
友禾公司杨志松与汇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遂邀请陈荣伟、陈和清(均在逃)合作该业务,为了区分开友禾公司的财务,三人注册成立广东友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友汇公司”)经营该业务。公司的股东杨志松、陈荣伟、陈和清商量后,安排周颖为公司经理具体运营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至2018年10月份,友汇公司不再积极推广该业务。至2019年3月底左右,湛江开发区鼎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鼎银公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经与友禾公司协商后,两个公司以股份制合作该业务,其中友禾公司占75%(周颖占该业务20%,陈和清占该业务的30%,杨志松占该业务的50%),鼎银公司占25%(窦文艺占该业务的40%,李德权占60%)。两个公司合作后,共同对该业务进行运营。
杨志松、陈荣伟、陈和清等人在经营友汇公司期间,为了获取汇通公司的返点(客户签订融资合同中融资总额的10%)以及其他非法高额利益,巧设各种收费项目,在没有告知或者没有详尽告知贷款客户的情况下,随意收取服务费(客户签订融资合同中融资总额的1/11左右)、GPS设备费(随意收取,一般2000至2500元)、提前还款违约金(借款总额的5%)、提前结清手续费(500元)、违反合同违约金(借款总额的30%)、中介费、催收费、交通费等及其他各种名目费用,虚增贷款总额。在友汇公司与汇通公司合作期间,雇请周颖为友汇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雇请文员李云燕(在逃)与周颖一起负责贷款资料网上上传、下载、打印,提供合同等资料给借款人签订等工作;雇请李杨敏丽、林晓平(均在逃)为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记账、发放工资、接收汇通公司资金、转账给借款人等工作,期间邓文峰也曾负责财务工作;雇请后勤人员陈宇沛等人负责家访、催还、违约后扣车等工作;雇请业务员陈国魁、黄建萍、杨鹏、吴春雷等人开展业务拓展工作;同时公司其他人员也可以拉业务。该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润,引诱更多的客户到其公司贷款,员工工资全部采取底薪加提成制度。
杨志松、陈和清、周颖、窦文艺、李德权等老板为了赚取汇通公司约定的返点(客户签订融资合同中融资总额的10%)以及其他非法高额利润,巧设各种收费项目,在没有告知或者没有详尽告知贷款客户的情况下,随意收取服务费(与客户约定贷款额的10%,也就是客户签订融资合同中融资总额的1/11,)、GPS流量费(每月99元、160元、210元,或者一次性随意收取)、GPS设备费(随意收取,一般2000至3600元)、尾期月供(也称一个月月供、首期月供)、中介费、提前还款违约金(借款总额的5%)、提前结清手续费(500元)、收车费用(6000元或融资总额10%)及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虚增贷款总额。在鼎银公司与汇通公司合作期间,安排李德权为鼎银公司的总经理,管理全面事务,周颖为鼎银公司的行政经理,与李德权一起管理全面事务。雇请赖丽云、陈婷婷为后勤部的文员,负责贷款资料网上上传、下载、打印、操作代扣系统、提供合同等资料给借款人签订等工作;安排原友禾公司的财务人员邓文锋担任公司财物工作,负责记账、发放工资、接收汇通公司资金、转账给借款人等工作;雇请赖罕良、吴俊侠、李培秀、唐明基、梁东敢、陈连杰等人为后勤部人员,负责车估、家访、催还、违约后扣车等工作;雇请陈国魁等人为业务员,将业务员进行分组,陈国魁为鸿星组组长,组员唐晓梦、麦妃密、陈小雄、林永景等人;宋由应为飞跃组组长、组员谢小盈、梁勇辉等人;苏志军为战狼组组长、组员吴蔡娣、薛程华;刘峥嵘为给力组组长,组员吴春雷、黄定生、郑小兰等人;李勇鹏为影子组组长,组员黄丽云、林学湛等人;飞鹰组组长陈堪威,组员王光平、朱延宗等人。由业务组长带领业务员开展业务拓展工作,同时公司其他人员也可以拉业务。该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润,引诱更多的客户到其公司贷款,员工工资全部采取底薪加提成制度。
杨志松、陈荣伟、陈和清、周颖、李德权、窦文艺等人经营该业务期间,具体业务经营模式如下: 1、宣传、推广业务环节:友汇公司、鼎银公司实际经营的是汇通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即客户系将车出卖给汇通公司,然后再向汇通公司承租该车辆,但却以二公司自身名义对外宣传为车辆抵押贷款,通过以“低息、放款快、无前置利息、无流量费、只押证不押车”为诱饵,使客户认为是只押证不押车、无费用的低息抵押贷款。2、签订合同环节:贷款时,公司将收取的服务费等多种费用包括在贷款总额中,提供《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下称《融资租赁合同》)等10多份资料给客户签订。并且,公司规定不提供合同给客户保存,如有客户强烈要求,文员只给极少数客户提供一份《还款计划书》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其中,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在友汇公司经营以上业务期间,除了按上述方式诱使客户签订汇通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等资料外,还让客户签订了一份向友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的《借贷合同》(借款金额与融资总额一致)。2019年4月之后,鼎银公司经营该业务时,还让客户签订《车辆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借款人签订合同等资料后,汇通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总额对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计本息。3、放款、扣费环节:李德权、周颖安排财务人员邓文锋等人按照借款总额(也就是融资合同中的融资总额)将资金分两次甚至多次转入被害人账户,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将各种费用收回。第一种:在第一次转账部分借款金额给借款人之后,先通过第三方代扣公司将所有非法费用扣回到陈和清账户,再给借款人转账剩余贷款金额。第二种方式:在第一次转账部分贷款金额给借款人之后,先通过第三方代扣公司将大部分费用扣回到陈和清账户,再由业务员等公司人员强制要求借款人将其他非法费用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给公司的相关人员,再给借款人转账剩余贷款金额。第三种方式:第一次转账部分贷款金额给借款人之后,由业务员等公司人员强制要求借款人将所有的非法费用通过账户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给公司的相关人员后,然后才给借款人转账剩余贷款金额。第四种方式:公司收到汇通公司下放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后,先直接扣除部分费用,再分二次或多次转给借款人,其中第一次转账部分贷款金额给借款人之后,由业务员等公司人员强制要求借款人将其他的非法费用通过账户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给鼎银公司的相关人员后,才给借款人转账剩余贷款金额。如果借款人签订合同后因发现被肆意扣款、被要求缴纳各种费用而提出质疑时,公司人员即以公司规定、行规等理由搪塞借款人。如果借款人不同意缴纳费用,业务员就告知不会发放剩余的款项,要挟借款人缴纳高额费用。若借款人认为利息并非公司所宣传的低息,感觉被骗后,提出退贷或者提前还款,即会被认定为违约,并会被强制收取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4、扣车环节: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李德权或周颖即安排后勤人员赖罕良、吴俊秀、李培秀、唐明基、陈连杰、梁东敢等人根据GPS定位将借款人的车辆扣回,然后强制借款人还清本金、利息,并强制要求借款人缴交手续费、违约金、上门催收费、收车劳务费、停车费、过户费等费用。如果借款人不按照要求缴交所有款项,友汇公司、鼎银公司就会安排人员即自行出卖或强制要求被害人出卖车辆还款。在友汇公司经营该业务期间,杨志松、周颖、陈慧伶还曾采取诉讼的方式索要债务。
杨志松、周颖、窦文艺、李德权纠集陈慧伶、赖罕良、梁东敢、吴俊侠、唐明基、李培秀、陈连杰、邓文锋、赖丽云、陈婷婷、陈国魁、苏志军、宋由应、吴春雷、王光平、麦妃密、唐晓梦、吴蔡娣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套路贷”的模式,诈骗陈华伟、冯志强、陈智勇等81名被害人人民币约385.6万元,敲诈勒索黄辉、蔡丽宏、吴家雄等6名被害人人民币约19.8万元,为非作歹、残害百姓,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邓文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文锋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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