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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之**号**室,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瓯逸璟**号楼**室。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以能为席某某处理掉醉酒驾驶案和故意伤害案为由,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汽修厂办公室内,诈骗被害人席某某两万元人民币现金(赃款已退赔)。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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