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巷**号**楼。2010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同案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作拆案处理,并对同案人陈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2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邓某某一起乘搭公共汽车到广州市海珠区龙潭村站下车,将价值700元人民币份量的毒品冰毒贩卖给白某某(经鉴定:净重0.8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成功后,陈某某和邓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龙潭村西约村头大街13号(牧人烤全羊)附近被我局民警抓获。民警在邓某某身上查获橙色苹果手机一部,在陈某某身上查获毒资700元人民币、华为手机一部。
经本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观上具贩卖毒品的故意,亦不足以证实其实施贩卖毒品行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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