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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0********,汉族,文盲,个体,出生于江苏省江浦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8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11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执行。

本案由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吸毒人员卢某某事先约定,在本区江浦街道新理想家园一车库会面,邓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卢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8克。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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