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吸毒人员卢某某事先约定,在本区江浦街道新理想家园一车库会面,邓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卢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8克。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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