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开始,邓某某以每期“六合彩”赌博开奖收取到周边参赌人员的赌资总金额的10%作为报酬,让梁某某在**镇**村市场旁边自己经营的副食店,代收周边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的投注信息和赌资,后邓某某再根据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对梁某某所收受的周边参赌人员投注当期“六合彩”赌博的投注信息和赌资进行杀赔。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认定邓某某让梁某某代收参赌人员投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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