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5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初,唐某甲(已判决)在广东深圳务工时认识了广东人林某甲(另案处理),想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并加入到邱某甲(在逃)等人的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里,同时唐某甲又介绍唐某乙(己判决)、唐某乙介绍黄某甲(己判决)等人先后加入该网站。三人在该网站内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并均成为VIP会员,有各自的账号,具体的结算方式是:开码后,先由该赌博网站算数买码报单输赢中奖金额,再由黄某甲与唐某乙、唐某乙与唐某甲、唐某甲再与广东上线用银行卡进行对接结算赌资。2017年间,邓某某伙同舒某甲接受地下六合彩码单共100余期,同时自己也购买地下六合彩,并将接受到的地下六合彩码单报到上线黄某甲(己判刑)手中,从中赢利。邓某某负责买码、接单和报单开码后并结算好当期开码的输赢金额,舒某甲负责协助邓某某接报单,同时将邓某某结算好的当期输赢,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与上线黄某甲、下线邓某乙通过银行卡进行赌资转账交易,如果下线中码赢利,由黄某甲通过银行卡交易将赌资转入到舒某甲的银行卡账户内;如果下线未中码,则由舒某甲将输了的六合彩赌资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上线黄某甲的账户。其中邓某乙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买码赌博,特别是2017年9月7日,该地下“六合彩”第105期中,邓某乙在邓某某手中下注,邓某某将接受到的码单报到上线黄某甲处,后邓某乙中码赢得50余万元,舒某甲在接收到上线黄某甲转来的地下六合彩50万元赌资,再转入到下线邓某乙账户。2017年9月9日,邓某某在上线黄某甲处中码赢利2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邓某某是否营利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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