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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赤溪街道****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甲驾驶浙G0L****利亚纳牌小型汽车从兰溪市丹溪大道嘉泰新时代广场一侧丹阳邨入口处由西往东倒车时,车辆驶入嘉泰新时代广场南广场(该处不允许车辆通行)与行人邓某乙(系犯罪嫌疑人邓某甲儿子)发生碰撞碾压,造成邓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邓某甲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对伤者施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邓某甲与被害人邓某乙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案件移交单、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案发现场照片及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历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解剖征求意见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邓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邓某乙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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