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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72********,汉族,本科文化,系海南省琼中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路**小区**栋**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时由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洪江市**镇**小区内,驾驶车牌号为湘N3****的白色东风本田轿车搭载其丈夫曾某甲、儿子曾某乙等人准备回洪江市**镇。邓某某坐上驾驶位后发动车辆,驾驶该辆小车在**小区区间道路内大约行驶了20多米远,在驾驶过程中发现驾驶座位未调整好,并往右前方靠边行驶准备停车,在操作过程中未充分注意车辆前方状况,并因过于紧张错将油门当成刹车使用,致使车辆加速冲撞到该小区**栋**楼**门面前的路灯杆子,路灯杆子被撞倒并砸中正从门面内走出来的被害人贺某某头部,致贺某某受伤倒地。被害人贺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系急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8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镇**小区内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及其亲属共计赔偿被害人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5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路灯杆、行车记录仪等物证照片;2.机动车驾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曾某甲、易某某、蒋某某等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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