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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0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桃江县***镇**碎石场渣土堆放场内操作推土机施工,当被害人高某甲的渣土车进入场内并翻倒完渣土,开离倒土处停车,来到车后货箱检查货箱翻转门时,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未观察推土机前后情况,在操作推土机倒车时撞上高某甲的货车后箱翻转门,使正在后箱翻转门检查的高某甲受到撞击,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发现后立即对高某甲进行胸肺复苏人工救助,后高某乙赶到现场也对高某甲进行胸肺复苏人工救助,120急救车赶到后在送往医院过程中被害人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该碎石场等待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家属于2020年6月19日与被害人高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发后积极施救,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直接向桃江县人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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