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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运输毒品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绰号“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24日,云南德宏警方在云南省德宏州查获两件申通快递,该快递包裹中藏有大量毒品可疑物。因查获的包裹收件地为溆浦县,云南警方将藏有毒品的包裹移交溆浦县公安局。2020年7月28日,溆浦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在溆浦县城南申通快递集散点实施布控。期间,发现两名男子骑着女士摩托车在快递点试探多次,疑似溆浦接货下线。于当天下午2时许,民警在申通快递内将前来取两件快递包裹的广西籍男子杨某某当场抓获。同时,民警在申通快递外围抓获舒某某和邓某某。后经对查获两件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进行拆封称重,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5621.95克,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可续而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取样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讯问:舒某某与邓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下午,连夜采取坐飞机、包车的方式赶回溆浦县,舒某某受“向某某”指令,于28日由舒某某骑一辆女式摩托车赶到溆**公司周围,通过QQ联系“向某某”,向“向某某”即时报告前来取包裹的杨某某的动态,期间邓某某拿着舒某某的手机,在城南申通快递十字路口观察杨某某的动态,并且给“向某某”通过QQ汇报杨某某实时状况,并且听从“向某某”指示删除了一次聊天记录,舒某某与“向某某”的聊天中,多次隐晦的提到毒品,并且要求删除聊天记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邓某某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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