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公开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浙江省象山县**乡**村**街**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130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吴某甲(已判决)与其哥哥吴某乙(已判决)商定,通过违法发放贷款的方式将信用联社的资金提供给吴某乙使用。吴某乙以未实际经营的象山**服务有限公司向信用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并提供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吴某甲明知该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仍指使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办理贷款手续。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该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即将不真实的贷款资料层报至吴某甲处,吴某甲利用自己的贷款审批权予以审批通过,向吴某乙违法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上述300万元贷款至案发时未归还,后吴某乙在其判决前归还该300万元贷款。具体如下:

1.2016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及吴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以象山**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200万元。

2.2016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及吴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以象山**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

2017年3月,吴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伪造未实际经营的象山**建材经营部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向信用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并让已经卸任营业部主任但仍担任信用联社党委委员的吴某甲帮忙。吴某甲让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陆某某(已判决)等人帮忙。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明知该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将不真实的贷款资料层报至信用联社信贷管理部经理叶某某处审批。具有贷款审批决定权的叶某某因上报的资料形式上符合贷款条件而审批通过,使吴某乙获得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该300万元贷款至案发时未归还,后吴某乙在其判决前归还该贷款。

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贷款资料等;

2.证人叶某某、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及同案犯吴某甲、陆某某、吴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受领导指使参与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及的600万元贷款已经全部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