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2********,壮族,大学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路**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街**栋**号。因犯重婚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现查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01年7月27日与蒋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11月5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在邓某某和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2016年初邓某某开始与李某某交往并发生性关系, 同年12月4日,李某某生下孩子取名邓某甲。李某某怀孕及产子期间,邓某某带其回到南宁市武鸣区**镇**路**号父母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2月19日,邓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认定邓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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