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镇**庄**村**号,现居住**。2020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期间,孔某某向兰山区**办事处**小区超市老板吕某某销售假冒洁盾牌注册商标的KN90型口罩四千余个,吕某某为谋取利益又将该批口罩转卖给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又分多次将该批4000余个假冒注册商标的KN90型口罩销售给刘某某,刘某某又伙同陈某某在网上联系买主通过快递向各地分发销售,涉案价值57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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