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1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2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3 月29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药品经营资质,未经药品真假审核的情况下,先后200 余次通过网络购买“TLTX 绿管麻药膏”“Romantic”、“白管麻药膏”、“眼部舒缓乳”四种药品共计25162元。邓某某购买该药品后,将该药品销售给客户,用于做眉毛时缓解疼痛。根据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4日所做编号2019-30号《产品认定意见书》以及2019年12月17日对编号2019-30号《产品认定意见书》所做的补充说明鉴定,邓某某购买并销售的“TLTX 绿管麻药膏”“Romantic”、“白管麻药膏”、“眼部舒缓乳”等4种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之规定,应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应视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一条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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