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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五部刑不诉〔2020〕41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经营成人用品店,从他人处购买“假性保健药品”用于销售。2017年4月11日被查获生精片、男人圣果等五种“假性保健药品”,共计89粒。经鉴定,上述“假性保健药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为不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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