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路**号**园**街**座**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明华,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婉君,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同年6月11日和7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于同年7月8日和8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本市白云区**部**的职务便利,先后在五号停机坪的星巴克咖啡店与COSTA咖啡店分两次收取黄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本市白云区**部**的职务便利,先后在白云公园地铁站与五号停机坪COSTA咖啡店分两次收取宁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邓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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