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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3403221981********,农民,文盲,现住址:安徽省凤阳县**镇**街**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00时许,邓某某酒后从凤阳县**镇**会所足浴店步行至凤阳县**镇**村**队,翻墙进入史某某家中,进入史某某家中后,邓某某便进入周某某睡觉的卧室,周某某察觉后问了一句“哪个?”邓某某便离开卧室,到达院子南侧的平房里,后被周某某的女儿史某某发现,后被抓获。

本院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侵入”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劝告或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二,进入时住宅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行为人退出时行为人不肯退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图在于破坏他人生活的安宁。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即行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经主人允许进入他人住宅并非恶意的,因主观上不具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就不构成本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酒后采取翻院墙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在住宅主人发现要求其退出后马上退出。被害人史某某、周某某陈述邓某某翻墙进入其家中,被发现后说自己酒喝多了,走错家门,并一直道歉,也没有什么过激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辩解自己以前也翻墙头回过家,这次也是因为酒喝多了误入他人家中。证人司某某证实邓某某以前也因为喝过酒以后乱跑找不到家。

综观现有证据,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主观故意不明确,无法认定邓某某的行为是酒后误入被害人家中还是故意非法侵入,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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