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杨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带王某某(另案处理)到柏某某父母家索要柏某某欠其的高利贷款。柏某某父母让几人离开,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仍待在柏某某父母家中。后经柏某某父亲报警,警察出警口头警告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才离开。
2014年10月,杨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继续到柏某某父母家索要柏某某欠其的高利贷款,后经柏某某家人报警后离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受人指使侵入他人住宅,其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5 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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