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林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宜章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10月,宜章县合信建材有限在未办理林业用地许可证情况下,在宜章县**镇**村**组“老铺上”山场进行采石,致使林地原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为公司股东,负责安全生产。经鉴定,宜章县**建材有限公司在**镇**村“老铺上”山场占用农用地总面积88.0亩,其中耕地(旱土)面积20.1亩,林地面积67.9亩。占用的林地面积中已复绿的面积48.7亩(新增复绿面积26.0亩),原植被遭到破坏,未复绿面积19.2亩,原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占用的林地面积按地类分均为灌木林地,按森林(林地)类别分均为(省级)公益林(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通过补植复绿修复生态。
本院认为,宜章县**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补植复绿修复生态,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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