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56********,壮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广西**局**,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号**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防城港市**有限公司租用了防城区滩营乡**村**组的**岭作为石场开采地点。之后,防城港市**有限公司原法人邓某某在未获得林业部门的许可下,先后将**岭承包给吴某、李某某、张某等人开采石头,致使原有林地被毁坏。经聘请防城港市防城区木材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的总面积为83.124亩,其中因采石毁坏林地面积47.9亩(该林地已严重毁坏,植被已灭失),填土破坏林地面积35.16亩(该林地表层破坏、已进行复绿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防城港市**有限公司在林业部门发现其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占用林地后,及时复绿部分林地(35.16亩),且邓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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